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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税局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9-05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6200

 

转发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当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事业单位,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具体布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本次评定工作由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牵头,具体由马鞍山市地税局征管科、马鞍山市国税局纳税服务科共同承办。
(二)马鞍山市国税局、马鞍山市地税局联合成立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
主 任:刘鲁舟(马鞍山市地税局局长)
副主任:王祥生(马鞍山市国税局局长)
马鞍山市国税局、马鞍山市地税局其他局领导为管理委员会委员。
(三)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征管科,具体负责全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评定、监督和检查管理,负责共管户A级纳税人的审查确认上报等工作。
主 任:陶周清(马鞍山市地税局副局长)
副主任:朱守斌(马鞍山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成 员:王烨、吴杭华、谈自成、史豪、汪满润、王世斌、赵玉峰、阳盛恒、张斌、王玮、刘正发、姚新贵、王凤彬、江勤、项明、吴农、冯吉友。
(四)国地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均要成立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委员会和办事机构,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二、评定对象范围
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在安徽省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满2年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起征点以下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纳税的纳税人以及纯基金(费)缴费人不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之内。
三、评定时间及步骤
2010年7-9月。具体时间及工作步骤如下:
(一)即日起至8月13日:国地税共同确立评定工作方案、印制《纳税信用等级考评申请审批表》《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
国地税分别在外网上公布评定工作内容、标准、程序时限(文件、工作方案、申请审批表等);各主管税务机关成立联合评定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参评纳税人名单。
(二)8月16日至25日:向纳税人发放并收回《纳税信用等级考评申请审批表》。纳税人需提出申请,进行自评。税收管理员提出等级建议。8月25日以后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三)8月26日至31日:各主管税务机关初步评定并报市局A、B、C、D级纳税人评定名单及资料(分别以EXCEL表的形式报送)。其中,对拟评定为A级纳税人的在报送名单的同时附报《纳税信用等级考评申请审批表》
对经拟评定为pan style="letter-spacing: -0.3pt">于9月10前以正式文件联合向省地方税务局上报拟评定为A级纳税人的名单。
(六)时间待定:转发省局A级纳税人评定文件,并联合向纳税人送达《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
四、其他要求及说明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分别评定,共同认定的方法。即国地税共管户中,以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纳税人,由主管国税局明确名单、发放资料、受理申请、提出等级建议;以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由主管地税分局明确名单、发放资料、受理申请、提出等级建议。
国地税共管户中申请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须分别经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并在其递交的《纳税信用等级考评申请审批表》上盖章。
(二)国地税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要积极沟通评定信息,对同一纳税人的等级评定不一致的,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评定纳税人信用等级。
(三)对个体工商户实行业主纳税信用等级认定,对企业和单位纳税人实行企业和单位全称的纳税信用等级认定。
(四)独立核算、单独纳税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单位全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在评定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要严把评定质量关,准确评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体现征纳双方的诚实守信。
(六)对已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应予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的,或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依照《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予以评议或调整。
五、评定办法及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具体标准、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各参评对象、参评单位职责按《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见附件)。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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