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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闻
合肥为旅行社定价立规矩
日期:2011-07-06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220
  昨天下午,市物价局组织召开合肥市规范旅行社价格行为新闻通气会,与市旅游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我市旅行社明码标价行为的通知》,要求旅行社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实行一费制。本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生效。

    通知要求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并进行工商登记(不分隶属关系)的旅行社必须按国家规定实行明码标价,采用价目簿、价目表或电子显示屏,在收费地点或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内容包括:定价形式、旅行社名称、类别、游览线路、出行天数、交通方式和标准、住宿标准、餐饮标准、收费标准以及收费单位等。

    为防费中有费,费外收费。通知明确旅行社收费实行一费制。一次性收取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全程费用,包含该条旅游线路主要景点票价以及住宿、餐饮、交通、导游服务等项目中必须发生的费用。如双方另有其他约定增加服务项目并收取费用,以实际签署合同内容为准。

    针对旅游市场存在“强制购物”顽疾,通知开出了“治疗之方”,明确指出旅行社安排自费项目及购物活动须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在行程安排中注明自费项目名称、价格及游览时间、购物店名称及购物时间,且自费项目和购物必须在合同中明确。

    严禁以超低价格招揽顾客。对此,通知明确旅行社不得存在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违法行为。在标示价格或做广告宣传时,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不得有“多少元起”、“最低价”、“最高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标示。此外,不得进行歧视性标价。(赵海溶 梁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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